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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负责人能否在不同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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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甜甜 二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惠州市
2022-07-31 22:07

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一)》,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确保质量安全负责人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按照“一证一人”的原则,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化妆品生产许可,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上述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不同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执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受托生产企业接受该注册人、备案人的委托生产化妆品时,该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可以聘用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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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2:06
更新时间
2022-07-31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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