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已被锁定!
2
关注
2739
浏览

医疗器械产品通用名称中不得包含哪些内容?

您还未登录!暂时最多只可查看 1 条回答

登录! 还没有账号?去注册

多多猪 二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20-04-20 13:52

  通用名称除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规定的相应要求外,还不应含有“型号、规格”、“图形、符号等标志”、“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绝对化、排他性词语”、“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等9项禁止性要求。如“KF2型生理检测仪、体液精确引流装置、KJ-5000型糖尿病治疗仪、玄极治疗仪、强心卡”等名称中涉及的规格型号、夸张绝对化词语、与真实属性不符或未经科学证明的概念等将不得应用。

关于作者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20-04-20 13:52
更新时间
2020-04-20 13:52
关注人数
2 人关注

相关问题

对于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采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版)》的已批准产品,是否需要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如何提交材料?
一致性评价时,对一个产品,其标准已收载于药典,但参比制剂为进口产品,那一致性评价时的标准应该参照哪个?药典还是进口标准?
加拿大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时限要求是多久
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是否可以按照“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申报注册?
能否在同一操作间生产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产品?
牙科正畸丝类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Class C类产品申请IVDR NB-CE认证需要哪些材料?
ISO 10993-1中急毒,亚急,亚慢,慢性毒的区别,该如何根据产品进行选择?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和安全及性能要求概述(SSP)的产品对象是个别器械还是同系列的器械?
有源医疗器械主机包含一款外购的成熟工业模块(含软件),模块供应商不能提供完整的软件资料,该产品申报注册时应如何提交软件研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