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已被锁定!
2
关注
4931
浏览

病人监护仪产品,增加新的功能参数,变更注册时是否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查看全部 1 个回答

冒牌货 二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8-11-01 12:54
1.如果新增的功能参数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可按照临床评价相关要求予以评价。   2.如果新增的功能参数的病人监护仪具有同品种医疗器械,可采取临床评价的方式予以评价。若新增功能参数的境外数据符合“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可提供相关临床资料。   3.如果新增功能参数的病人监护仪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临床评价,应考虑进行临床试验,以确认产品使用范围。

关于作者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18-11-01 12:53
更新时间
2018-11-01 12:54
关注人数
2 人关注

推荐内容

受试者是否可自愿退出试验?
全球UDI医疗器械法规实施什么时候开始的
各位大神,在阿根廷进行医疗器械注册,需要一个第三方,有可以做的第三方吗?
医用电器设备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环境试验?
二类无源医疗器械产品是否可以动物研究数据替代人体临床试验来体现产品显著的临床价值?
在印尼,医疗器械需要原产国的注册吗?
为什么有时会出现受试者入组因难?
分析性能和临床性能评价标准是什么?
医疗器械有哪些安全方面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