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详细解读(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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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并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

从字面的意思就是企业应当建立一个这样的程序,用于控制产品质量。那么怎么控制呢?控制的节点、控制的频率,控制的内容,控制的范围,控制的程度等等都要考量进去,对吧。笔者也脑洞大开一回,因为在医药行业也不存在这个文件。质量控制或者是实验室管理也有一个本书明确的介绍了,整个实验室管理的要求的内容。是一样的,至少对应这条内容来说,实验室管理的内容只多不少。咱们就说说这个实验室管理都包括哪些管理文件吧。 实验室人员管理,实验室卫生管理(普通区、洁净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备品备件的管理)、实验室物料管理(包括试剂的管理、试液的管理、标准品和校准品的管理、内控品的管理、滴定液的管理、玻璃容器的管理、耗材的管理、取样容器具的管理、菌毒种管理)、取样管理(取样标准操作规程)、留样管理(留样标准操作规程)、稳定性管理、OOS实验室偏差、OOT超趋势管理、文件管理(原始数据管理、报告的管理)、样品流转,样品检测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物料放行、产品放行管理、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等等一系列管理要求,这些加起来才是质量控制啊。一个程序文件能涵盖吗?其实所谓程序文件就是告诉人家我的这个大的部分宏观上是怎么管理的。这才是程序文件的核心啊。几十个程序文件整体就构成了质量体系了。就是说明了我体系下面每个某块大的管理思路是什么样的。看一看吧,你有这些文件中的哪些,或者你的哪些文件都包括了这些内容吧。

第五十七条  检验仪器和设备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予以标识; (二)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三)发现检验仪器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并保存验证记录; (四)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确认。

其实质量控制也是从人、机、料、法、环几个部分进行控制的,别以为生产复杂,质量实验室其实更复杂。先来说一下这个检验仪器和设备吧。很多检查员强调要有检验仪器和设备的管理相关管理文件就是这么来的。只要法规说了要有什么管理规定,就出来什么管理文件对吧。其实如果我的设备管理文件写的很规范很到位,我就没有必要非要弄给检验的管理要求了,如果这么搞那要不要搞个工程设备的,搞个研发设备的,搞个库房设备的管理啊。关键在于控制啊,不是人家说有就要有的,单独写文件出来和设备管理文件相冲突也是不对的。 以前有人经常问建厂时什么顺序,笔者经常会告诉大家,顺序是这样的,先建设质量控制部分,然后所有的检验仪器和设备都要先经过计量和校准。因为其他的你都要有检测对吧,你厂房先起来了,检测没有完成你怎么做的确认呢?检验仪器和设备校准后,另外就是定期的再校准对吧。什么标识呢?以前有是计量所给标识(因为标识买来了就代表计量了,并没有严格的要报告),现在基本上都是有检测报告(检查也基本上都看报告),然后自己贴内部的标识了。 不光是检测设备,其实生产设备良好的管理要求也是定制定位管理的,不能轻易挪动的,尤其是精密仪器,要有专门的精密仪器室,还要有专门的防震、防静电等措施。并且外校后一些都要做内部校准的。才可以保证最后的结果是符合要求的,否则脱离体系条件下谈数据,对数据分析,笔者认为都是对听者耳朵的“耍流氓”。因为数据的结果就不可信,怎么能用来分析。这也是笔者为什么一直说研发环境国外的要求都是在有体系的前提下,并且符合生产条的前提下从事相应的工作。因为你没有这些严谨的态度,出来的东西,我就只能呵呵你了。 当通过外校得知设备有问题时,其实是很麻烦的一件事情,因为你不知道需要追回多久的结果,调查到什么程度。但是如果企业内部有自校,那就相应的好多了,最起码你可以将时间缩小到一个很小的范围内,来评估风险,采取措施。 计算机系统软件的验证,笔者在网上也看到了好多人在问这个事情,我们反过来想,你的器械(带软件部分的),现在做注册检验时是不是要检测,报注册时是不是也要提交相应的资料,为什么呢?必然是你软件得经过确认才能说你通过设备、仪器得出的数据是经得起考验的啊,否则你的软件都没有确认过,尤其是计算公式这些,一个细小的差异都会导致你结果的不合格啊。那你想想,现在你是客户,你要用这样的东西了,你是否需要做个确认呢?我想这么一说你就会欣然接受了对吧。一切的一切都是为了得到与所测产品一致的结果。从而保证你的控制有效,QA也好、QC也好、管理者也好都是通过这些结果来判断,是否趋势有问题,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的控制,这跟医生拿我们的产品检测后的结果给病人看病有什么区别。管理者医治的企业的诟病、监控的企业疾病发生前的信号。一下上升到管理层面上来了,看来笔者最近也走火入魔了。不说了。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

这个之前国家局发过一个文件,我们对里边的内容也记性了解读,并且给大家举例了。很简单的理解,企业内控的标准一定是高于所有标准。包括强制标,企业声称的企业注册标准。这样你的检验标准其实是三列的比对,一个是强制标准(如有),一个是注册标准,一个内控标准。那么你的产品只要符合了内控,自然就符合了其他标准要求了。这个内控标准不光要在检测指标上高于上述标准,还要在检测项目上高于,因为很多内容都是企业需要核心控制的,只有真正的控制住了,产品才真的很放行,能够符合预期要求。检验完成后当然是有合格证明性文件了,一般叫COA,我们的叫法是检验报告。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说委托检验这个事情上,一般对于产品检验来讲真的不适合委托检验。如果你连检验能力都不具备,那你如何控制产品呢。但是不适合并不代表不能够,法规给了这个口子,就要好好和监管部门沟通了,沟通好了,还要写清楚你以后如何控制,怎么委托,委托到什么程度,只有你的委托方案得到认可,才可以哦。否则都是纸上谈兵了。 那对于委托检验而言,你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呢,肯定是产品技术要求,强制标准、企业的内控标准以及标准检测操作SOP,检测结果分析等等,都要在委托协议上注明。最终企业要对受托方进行监管,包括审核等等,其一切的一切是为了保证最后你委托的产品的结果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五十九条 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等。

产品的检验记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追溯记录,因为里边包含的信息量也是非常大的。其中产品检验记录里要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检验方法、检验用的仪器和设备、检验用到的试剂盒试液的品名、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等等信息。具体每一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步骤。检测的结果,检测的统计分析,最后检测人员的签字,复核人员的签字等等。对于检测记录WHO有相应的模板,大家不防去看看。另外就是可定要求请验记录(请验单)、取样单(带有取样指引的取样记录)、检验报告。另外原始记录该如何归入批记录中也要明确了。

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对产品放行程序,一般有不同的做法,通常情况下,物料的放行是由检测人员检测,合格后由QC进行放行,产品放行通常都是由OC进行检测,合格后,经过检测部门审核过的检测记录和经过生产部门审核过的批生产记录上交到质量部QA处由质量QA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没问题后,才可进行产品的放行。那对于不同产品,放行程序也会不同个,比如说对于物料,可以风险的放行使用,而无需等待具体的检测结果,这种做法的分险就是一旦产品不合格,需要全部销毁。另外对于物料而言,还会涉及到降级使用(让步放行),也是放行的一种手段,这种放行通常都是特定某一个过程,或者将物料应用于某一领域,比如说研发阶段。不管怎样,放行需要有明确的结论是放行、风险放行、让步放行,且都应当有负责人的签字。签字合格后的放行单也好,检测报告也好作为放行产品的合格证明,或者说企业可以设置一个放行合格证的表单,负责人在表单上签字也可以。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

上边我说批记录时,其实说到了取样管理,取样其实是个科学的事情,应当对不同的产品,不同阶段的产品制定相应的取样操作程序。然后按照规定的取样操作程序进行取样。取样在医药行业里是由QC人员进行的。取完样的样品进行检验,而另一部分取样的产品要进行留样对吧。就是我们说的留样管理的部分了。 留样怎么留,又一个口子,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很多人纠结要不要留样,真的不同的产品不一样啊,咱就举个义齿的例子,一个订单一个义齿,怎么留样啊,很显然不行吧,但是可以留这个产品对应的关键原材料的样品啊,这个就是结合产品和工艺特点。那对于IVD没什么说的了吧。很多强制性标准里边有写。没写的呢,我们怎么操作。某些群里有很多说法,但笔者认为最对还是医药里边的说法,留样就是法定留样。至少够两倍的全检量,同时又说了无菌检测样品除外,知道为什么吗?因为方法学原因,不多说了,干无菌检测都知道怎么回事。那对于稳定性的产品是留样吗?有的说是特殊留样,笔者告诉你药品GMP明确规定,稳定性就是稳定样品,这个样品是从稳定性的方案里来的,不属于留样。 我们说说为什么不是啊,法定留样的作用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市售的最小包装单元进行的够满足二次检测的样品的留样,一但市场上有质量问题,可以调取留样进行检测确认是否是产品质量问题,另一个作用就是当市场有反馈说包装有这种那种外在质量问题时可以看看留样是否有同样的问题,也就可以排除外部仿冒、伪造的可能。再有就是在效期内定期观察产品的性状,有问题能够及时进行解决。 稳定性这个就复杂了,有按法规规定的长期稳定性,有自己要做的加速稳定性。法律规定的批次稳定性是最少要求,一定要满足。再有就是企业内部变更后,对产品的确认了,有些也要进行长期稳定性和加速稳定性,从而保证有足够的数据,支持以后的变更。 法定留样是批批都要留,长期稳定性药典要求,每年生产的头三批都要留。所以你看留的用途都不一样,能往一起说吗?怎么定取决你,我们只提供法规依据和来源。 (本文来源: 医疗器械注册与临床)

发布于 2019-01-03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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