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方法验证”和“方法确认”其实不一样!

加菲
加菲 这家伙很懒,还没有设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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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验证和确认的定义 方法验证(Validation of method) USP:方法验证是一个通过实验室研究来证明程序的性能参数符合期望的分析应用要求的过程。    ICH:分析方法验证的目的是显示分析方法适用于它所期望的应用目的。   FDA:方法验证是一个阐述分析方法适合于其使用目的的过程。   方法确认(Verification of method)    USP<1225>:USP-NF所收载方法的使用者不需要验证这些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需要确认这些方法在实际使用条件下的适应性。    USP<1226>:确认包括所涉及方法的性能参数,如那些在<1225>中描述的,以建立恰当的、相应的数据,而不是重复验证的过程。    FDA:出现在USP中的方法被认为已验证,对于法定方法,厂家必须阐明该方法在实际使用情况下的状态。    总体来讲,方法验证是阐明方法适合于它使用目的的一个过程,方法确认是通过已验证的方法进行检测的条件确实适合于该已验证方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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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验证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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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的确认的步骤 (1)详细说明有关要求(指的是我们得知道我们要满足的“特定要求”是什么,其中包括客户要求) (2)确定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的特性; (3)检查核实使用该方法能够满足有关要求; (4) 声明有效性 如果我们对于所使用新的非标准方法进行了如上的确认,则在适用范围内就不需要对后期使用再进行确认了。(当然,如发现方法特性变差等可能方法不适用时,需要重新确认)。标准方法也需做进一步的验证? ISO/IEC 17025 要求:“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这些标准方法被认为已经得到验证。 因此,许多技术人员错误地认为标准方法不需要在实验室中做任何进一步的验证、证实或试验即可投入使用。 ISO/IEC 17025 在5.4.2 中有类似的要求:“在引入检测或校准之前,实验室应证实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标准方法。如果标准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证实。”    这里明确了标准方法只要不发生变更,不需要进行验证,但实验室应确认其有能力成功运行该方法。当决定选择什么样的证实方式最好时,问题又来了。全部的验证试验都要重做? 是否需要重做部分验证试验,还是全部的验证试验都要重做?或者仅仅系统适用性试验或质控样品结果满意是否足够,这些都不清楚。    ISO/IEC 17025在5.4.5.2中也给出相应的注解:用于确定某方法性能的技术应当是下列之一,或是其组合:    1.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校准; 2.与其他方法所得的结果进行比较;  3.实验室间比对;    4.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性评审;   导致很多实验室认为方法确认或验证困难重重原因有? 1)法规标准的翻译问题,导致理解存在偏差,比如CNAS-CL01:2006中5.4.2所描述的“证实”即与“确认”同义; 2)部分法规标准未作详细说明,比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3)方法确认和方法验证定义不清,概念搞混; 4)国人缺乏研究心态,有点困难就逃避,懒惰之心严重。 “ 标准方法的确认和评价”也应该有作业指导书 与内部制定方法的验证相同,标准方法的确认和评价也应该遵循文件化的程序,如确认计划或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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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验证、确认和转移到底有啥联系? 相对于方法验证来说,方法确认类似于方法验证的简化版,且方式更灵活。但是实验室最终该如何做好方法验证或确认,还需要各实验室对相关法规标准及参考文献进行深入的研究,制定适合自身的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执行。     将方法验证、确认和转移简单总结如下:   任何分析检测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稳定、可靠和准确的数据,方法验证在其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方法验证的结果可以用于判断分析结果的质量、可靠性和一致性,这是所有质量管理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般在下列情况下,要求对分析方法进行验证、确认(或称证实)或重新验证: 1)首次用于常规检测前; 2)转到另一个实验室时; 3)对于验证过的方法,其条件或方法参数发生变化时(例如,仪器性能参数发生改变或样品基质不同时),并且这种变化超出了方法的原适用范围。实验室应对非标准方法确认 国内第三方检测机构一般均非标准制修订机构,方法验证或确认的来源基本来自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要求,主要依据如下:      CNAS-CL01:2006      l 5.4.2方法选择:实验室制定的或采用的方法如能满足预期用途并经过确认,也可使用。所选用的方法应通知客户。在引入检测或校准之前,实验室应证实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标准方法。如果标准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证实。     l 5.4.5.2 实验室应对非标准方法、实验室设计(制定)的方法、超出其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扩充和修改过的标准方法进行确认,以证实该方法适用于预期的用途。确认应尽可能全面,以满足预定用途或应用领域的需要。实验室应记录所获得的结果、使用的确认程序以及该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声明。    CNAS-CL10:201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5.4.2 方法的选择:b) 实验室应对首次采用的检测方法进行技术能力的验证,如检出限、回收率、正确度和精密度等。如果在验证过程中发现标准方法中未能详述但影响检测结果的环节,应将详细操作步骤编制成作业指导书,作为标准方法的补充。当检测标准发生变更涉及到检测方法原理、仪器设施、操作方法时,需要通过技术验证重新证明正确运用新标准的能力。 5.4.5 方法确认: a) 任何对标准方法的偏离,都必须进行实验室确认,即使所采用的替代技术可能具有更好的分析性能。 b) 实验室应通过试验方法的检出限、精密度、回收率、适用的浓度范围和样品基体等特性来对检测方法进行确认。      CNAS-CL09:2013要求:标准方法引入检测之前,实验室应证实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方法,并未清晰说明如何证实,而对非标方法的确认提供的参考资料。   除化学领域明确规定应对标准方法进行确认或验证外,其他领域仅要求对非标方法进行确认或验证,或者未做规定,而且对确认和验证是否有区别也未作说明。但是CNAS-CL52:2014是与CNAS-CL01:2006同步应用的,具有等同效力,因此其他领域如未对标准方法确认或验证进行规定的,应参考CNAS-CL52执行。   实验室为啥要进行方法验证! 对于实验室而言,我们要应该非常的清楚我们是否有能力来满足客户的预期需求(用途),这个是最基本的。因此,我们就会涉及到对方法的评审问题,即评审我们是否有能力完成客户提出的要求。 客户没有指定所用方法 当客户没有任何指定所用方法时,毫无疑问,我们也是要选择”采用满足客户需求并适用于所进行的检测或校准活动的方法”。 1.这个时候我们会首当其冲采用国际、区域或国家、行业等标准(由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方法。但是当我们第一次拿到这个标准的时候,也就是说我们从来没有依照此方法开展过检测活动,那怎么办?我们是壮着胆、拍着胸脯告诉客户——没问题,我们可以做,还是直接拒绝客户呢?或许这样的结果都会出现,但是请记住无论实验室在做出哪个回答时,请你要认真的去证明下你的结论,要给出你的证明材料和论据来论证你是“有能力”还是“没有能力”完成这个检测任务,而这个过程——即针对标准方法,实验室在准备依照该方法实施检测或校准时,证明能够正确应用这些方法,就是叫做方法验证或证实。该如何证明我们能正确应用所选标准方法? 这个问题倒是不难来证明,因为所谓的操作指南——标准都已经摆在你面前了,就看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环境条件,包括样品保存条件等)、资源(设备,材料,标准物质等)我们是否可以满足,当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是否有“人”能够有能力利用这些资源在该条件下做出满足标准中要求的指标内容,如检出限、测量范围等。通俗为“人、机、料、法、环、样”等进行验证。   如果在现行没有特别有效的标准方法时,我们也可能会选择知名机构或科学文献和期刊公布的方法、仪器设备厂商指定的方法找出合适的方法,又可使用实验室内部制定的方法,这些方法都可以称为非标准方法。 当实验室在采用这些方法的时候,则需要依据实际情形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证明”——实验室所采用(选择)的方法能够满足客户的预期用途。方法的验证(证实)和非标准方法的确认最大的区别? 通俗的讲,标准方法的验证(证实)和非标准方法的确认最大的区别是,对于前者实验室可以依“葫芦画瓢”,方法的特性指标、应用范围等有关权威组织都帮你完成了,而对于后者,你只能通过“自身”努力来证实你所用的方法,不论自创还是“模仿”,能够真正满足客户的要求。   方法验证是否有时间要求,是否一次验证终身有保障? 目前的确对方法验证没有时间的要求,一定要说多久做一次,有的人也说5年,那是基于认为中国的标准是5年一次审查,但实际上10年也许都不会变一次。因此没有对时间硬性固定。但绝对不会是终身保障。明白我们做验证的目的是要证明我们有能力完成测试认为,获得准确结果,可是当实验室因数据问题遭到投诉、控制图显示QC异常或能力验证离群,则我们要考虑我们的是否出问题呢?此时安排一次给出全面的检测——方法验证,来评估下我们的能力是否退步了,当然此时也针对其它资源的核查也是必要的,如环境条件等。    是否每一次测试对象发生变化或偏离都要进行确认呢? 显然是要进行确认了,只不过是确认的方式会有差异。但是不能笼统的统一规定都应该要怎么做,而是要依照实际情况,譬如偏离的内容是什么、对哪些资源带来挑战等。如有些测试中要求使用某个品牌的设备而实验室是另外一个品牌,且该检测员有过操作这两种类型设备的经历,则确认就非常的简单,或者标准是针对球面的外观检查,现要求对桌面的外观进行检查,则此次关注的是“人”,如有此能力应当可以实施。以上是否要完成确认报告不尽然,用其他简便方式亦可。 【本文来源:实验与分析】

发布于 2018-11-21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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