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产品的巴西ANVISA注册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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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Evelyn 张一枢老师(微信号Evelyn_hkg),现任BV认证医疗器械大中华区业务拓展经理。15年全球产品认证和医疗法规注册经验。自09年起开始巴西InMetro认证服务,并为客户提供ANViSa注册辅导。了解巴西InMetro认证新旧标准的转换及ANViSa法规的发展情况,新标准新法规的制定背景和原因。熟悉巴西市场对医疗器械的各项要求,协助多家企业完成巴西市场准入。

Part1:ANViSa是谁,InMetro又是谁?   ANViSa ANViSa,全称Agência Nacional de Vigilância Sanitária,隶属巴西卫生部,负责所有医疗器械、体外诊断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如药品、卫生用品、化妆品等)的上市前与上市后的管控。其角色相当于美国的FDA,中国的CFDA。ANViSa制定法规(RESOLUÇÃO DA DIRETORIA COLEGIADA,简称RDC)、指引(INSTRUÇÃO NORMATIVA,简称IN)及技术备注(NOTA TÉCNICA),以规管有关产品及公司的注册和管理。有意思的是,ANViSa的RDC和IN是每年重复编码的,因此很多时候会出现同号不同内容的情况,比如说RDC185/2001(医疗器械的技术法规要求)和RDC185/2006(部分产品注册时需提供EIR);甚至同号同内容的情况,如IN7/2009和IN7/2010均是描述部分特殊I类和II类产品仍然需要进行Registro(注册)注1。所以对巴西的法规或指引进行讨论时,建议都要连同其后缀年份,以免产生误解。 注1:IN7/2009和IN7/2010均已失效   ANViSa近年对医疗器械(MD,含AIMD)和体外诊断产品(IVD)合称为健康产品(Produtospara Saúde),后续我们也会采用这个说法。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是医疗器械还是体外诊断产品的话,则指的就是所有健康产品。   INMETRO INMETRO,全称INSTITUTO NACIONAL DEMETROLOGIA, NORMALIZAÇÃO E QUALIDADE INDUSTRIAL,隶属巴西发展、工业及外贸部,主要负责对产品认证及计量原则的制定和管理,及其相关实验室,认证公司的认可与管理。类似于国内AQSIQ,CQC等多个机构合并职能。InMetro目前根据不同单位的要求制定了116种(至2015年5月)产品的强制认证要求,其中根据ANViSa要求的主要有7大类健康产品。比较特殊的是,InMetro同时还制定产品强制计量的要求,有4种医疗器械需要提供计量证书进行ANViSa注册。需要注意的是,这7大类健康产品的InMetro证书及4种医疗器械的强制计量证书是进行ANViSa注册的必须文件之一。   此外,还有其他与产品进入市场的相关单位,如ANATEL(类似国内的无线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等等。我们需要区分开哪些要求是在注册时必须同步提交的文件资料之一,哪些要求则是由于自己产品特殊的技术特征在进入市场前必须同时满足的(注册时不需要)。但无论是什么时候需要准备,只有同时满足所有的要求,医疗器械才能真正被允许进入巴西售卖。 Part 2: 巴西项目启动之前的自我检视 - 三个问题   无论贵公司产品是何种健康产品(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产品),在准备进行巴西注册前,甚至是在第一步分类之前,首先要问自己以下三个问题。   问题1:您有巴西的AFE吗?   ANViSa只接受巴西国内生产商或者巴西的进口商对健康产品进行注册,而且进行注册的公司必须有AFE(Autorização de Funcionamento)的资质认可。这个资质有点类似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而该资质的取得是必须通过ANVISA的GSP或GDP审核的,同时该公司及其授权内容会被收录在ANViSa的数据库中。   注册完成后,海外生产商是无法申请更换AFE的(除非某些合并、收购情况)。在2015年的新法规中,甚至取消了海外生产商因合作关系破裂而申告证书失效的条款。也就是说,AFE对注册拥有完全的权利,当然,也有完全的义务。对于海外的生产商来说,应该尽早寻找合适的AFE,并做战略管理,否则对ANViSa首次注册及后续持证都有巨大的影响。   AFE的选择有多种,比如说,巴西买家,自己的巴西分公司,巴西的注册代理等等,各有利弊和成本。翻看ANViSa的数据库,中国生产商目前出口的医疗器械绝大多数都仍然是其巴西买家自行注册的,不同买家在很短的时间内重复注册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厂商自我的成本控制和订单完成周期带来的压力是不言而喻的。     问题2:您的产品要做InMetro认证吗?   7大类的健康产品(对应InMetro的7个OD)都需要向ANViSa提交InMetro证书才可以进行注册,同时这个InMetro证书还可以作为CLC(葡文自由销售证书的缩写)的替代,即有InMetro证书的产品可以不用再提供CLC。InMetro强制认证可以接受ILAC成员(如CNAS)认可实验室的测试报告,由InMetro指定的OCP(认证公司)在巴西发证。因此该7大类健康产品的生产商需要提前单独考虑InMetro认证的时间。这7大类的产品分别是,所有带电的医疗器械,一次性注射器、注射针、输液器、乳房植入物、男用避孕套、以及外科或非外科手术橡胶手套。而前4种,也是中国出口较多的医疗器械之一。   InMetro认证证书可在InMetro数据库中查询,因此要仔细检查自己的证书是否某些公司所谓“预证书”,若非真实存在InMetro数据库中的证书,不会被ANViSa接受。     问题3:您的产品是强制计量的吗?   4种强制计量的医疗器械其计量报告和证书需要在注册时提交给ANViSa。这4种产品分别是水银式体温计,电子体温计,液压式血压计,电子血压计。及其关键配件,如袖套。 Part 3: 健康产品(MD+ IVD)的分类   医疗器械的分类   ANViSa将医疗器械按照其风险的高低分为4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Class I, Class II, Class III和Class IV。相关医疗器械的详细分类标准是RDC185/2001的附录-技术法规。技术法规的Annex II中展现了我们非常熟悉的18个分类原则,分别也包含了非侵入式产品(Regra 1 - Regra 4),侵入式产品( Regra 5 – Regra 8),有源产品的附加原则(Regra 9 – Regra 12),以及特殊原则(Regra 13 – Regra 18)。因此可以基本参考欧盟医疗器械的分类,某些特殊情况(所谓新技术)会有特别考虑。   体外诊断产品的分类 2006年ANViSa 颁布了IVD产品的技术法规RDC206/2006,同样包含分类要求。和其他地区的有明显的不同,体外诊断类产品在巴西的分类按照风险得高低同样分成了4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是Class I, Class II, Class III和Class IIIa。有趣的是,这个指令中并没有详细的分类方法,除了Class IIIa类说“Produtos para Autoteste(自动检测产品)”还算有个清楚的描述外,其他所有Class都甚至没有任何实质分类依据。这种情况直至2011年11月随着IVD新分类法规RDC61/2011才被打破。这个法规提供了9个原则(Regra 1- Regra 9),并将产品的4个风险等级更改为Class I, Class II, Class III和Class IV。不过,相对于大家比较熟悉的医疗器械的18个分类原则来说,IVD的这9个原则没有其他风行法规参照,显得相对较难理解。   2014年5月ANViSa曾通告了一项针对IVD新法规的公众咨询(Consulta Pública)。和一般新法规CP后半年即颁布不同,这次是在一年多之后(2015年8月底),一个全新IVD技术法规才终于颁布,这就是RDC36/2015,而且与CP版相差较大。第二章第一节“风险等级”直接描述:IVD产品分为4个风险等级,Class I, Class II, Class III和Class IV。第二节的“分类原则”以Art. 6- Art.16这11条内容进行描述,而没有再采用Regra 1- Regra X 这种形式。通过和RDC61/2011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到这11条Art其实对分类原则并未再有非常重大的修改,主要集中在某些细节内容的增加。比如说Art.15增加定义了一些特殊产品,不允许这些产品宣称为提供给“非专业人士”使用的自测试产品(非临床关键决定性目的的自测试产品多属Class II)。由于RDC36/2015对RDC61/2011是取代性的,因此在其颁布3个月后IVD产品的分类和注册要求已经按照这个新的法规来执行。 还是无法分类? 法规中描述ANViSa负责分类的解答。以我们的经验来看,向ANViSa提出的分类查询,一般一个月内可以收到回复。请注意,该分类查询通常是AFE来提交,ANViSa的回复可以放入申请文件中作为确认。Part 4: 健康产品的注册程序 - 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的注册程序按照其法规发展阶段,从两种注册程序,发展到三种注册程序,在2015年又回归到两种。所谓注册程序对应的就是注册要求,也即是注册相关的文件准备和申请流程。从各阶段法规的变化,我们就能感受到ANViSa这个法规单位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上的不断提高。   第一阶段,法规初期(自2001年)   我们上期讲到,ANViSa在医疗器械的技术法规RD185/2001中将医疗器械按照其风险的高低分为4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ClassI, Class II, Class III和Class IV。该法规的Art.3说,除了在Lawno. 6,360/76 and of Decree no. 79,094/77中提到的一个列表中的产品采用特殊的Cadastro程序外,所有医疗器械需要做注册(Registro)。这两个名称将持续使用在ANViSa后续的所有健康产品的相关文件中。为了做明显区分,我们把Cadastro叫做登记,Registro叫做注册。这就是两种注册程序的由来。   第二阶段,进步发展(自2009年)   2009年5月21日,ANViSa颁布RDC24/2009,宣布所有I类和II类的医疗器械执行登记(Cadastro),除部分特别列明的产品外。这样反过来,一个新的列表出现了,列出的是那些仍然留在注册(Registro)中的产品名称。由于在同一天ANViSa发布了RDC25/2009,要求在一年(365日)后不同的注册程序决定是否需要提交BGMP,这就使得RDC24/2009描述的两种注册程序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应对这个特殊列表中的产品,2009年10月ANViSa发布了新指引IN13/2009,提出了一个专门为该列表中的产品而特制的注册程序,这就出现了第三个注册程序。ANViSa自己在多个场合把这个程序称为简化注册(Registro Simplificado),即便这个名字并没有出现在正式的法规文件中。而这个列表中的产品也经过了多轮更改,最终到了IN2/2011这个版本,但IN13/2009要求的适用性仍然不变。   第三阶段,最新改善(自2015年)   2015年8月,ANViSa颁布了RDC40/2015,取代RDC24/2009。根据这个新的法规中,I类和II类的所有医疗器械将全部执行登记(Cadastro)程序,III类和IV类的医疗器械则仍然执行注册(Registro)程序,等于是取消了IN13/2009这个特制的医疗器械注册程序。至此,医疗器械的注册回归到两种注册程序,但更为简便合理。   IN2/2011是个有趣的列表,比如说它应该是I类和II类中比较特殊的产品,我们却看到一些III类产品出乎意料地列在其中。在第二阶段中这些产品仍然以IN13/2009为注册程序。但在现在这个阶段中ANViSa应该注意到之前的失误,而这些产品也逐渐回归到原属分类对应的注册程序中去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是RDC24/2009还是RDC40/2015,都是针对登记(Cadastro)程序的要求,而对在RDC185/2001中提到的注册(Registro)程序的要求完全没有影响。也就是说III类IV类医疗器械的文件要求仍然参考RDC185/2001进行。 Part 5: 健康产品的注册程序-体外诊断产品   和医疗器械一样,我们会再次在IVD产品注册中看到登记(Cadastro)和注册(Registro)这两种程序的名称。   RDC206/2006,ANVISA第一个IVD基础法规   ANViSa在2006年颁布的法规文件RDC206/2006某种意义上是其制定的第一个IVD产品基础法规,因为在此之前采用的注册要求是在早在ANViSa成立之前由卫生部在1996年颁布的。而RDC206/2006的实施标志着ANViSa对IVD注册要求梳理工作的正式开始。   RDC206/2006除了分类外,还直接定义了其注册程序,即I类的IVD产品执行登记(Cadastro)程序,II类、III类及IIIa类(后经RDC61/2011修改为IV类)执行注册(Registro)程序。2011年颁布的RDC61/2011对这个法规进行了部分修订,并未对此注册程序进行调整。   IN2/2011列表号称是特殊I类和II类的医疗器械,但实际上还是列举了部分IVD产品的,比如说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等等。这个部分非常古怪。首先,事实上,由于IVD相关法规的分类原则中的模糊措词,多数产品无法确定其究竟是I类还是II类,IN2/2011等于是反证了这几个IVD产品的分类,对生产此几种产品的厂商来说也算是有了个定位。其次,由于在IVD中并没有一个类似IN13/2009的指引来特别管理这些列表中产品,因此实际操作中,这些产品就是以注册(Registro)程序来进行的,直至2015年新标准的颁布。因此,IVD产品的注册可以说一直只有两个,登记(Cadastro)和注册(Registro)。     IVD法规的最新发展   如我们之前所提到,ANViSa在2014年完成的IVD产品的公众咨询(Consulta Pública),也在2015年8月得到了相应颁布,即RDC36/2015。CP版曾提出,I类IVD产品全部豁免注册,II类执行登记(Cadastro)程序,III类和IV类则仍然执行注册(Registro)程序。而在最终颁布的RDC36/2015中,我们看到相关条款被更改为,I类和II类采用(Cadastro)程序,III类和IV类采用注册(Registro)程序。这一修改令广大I类IVD产品的生产商大失所望。当然,RDC36/2015也有一些令大家松了一口气的部分,而且III类和IV的文件要求和CP版相比也有相当大的简化。比如说,很多的性能试验,不再要求提交详细的计划、数据分析方式,数据报告和结论,仅需提供包含计划的简述,数据和结论的一份报告即可。   和其他相对要根据分类原则进行判定的IVD产品相比,在IN2/2011列表中的IVD产品仍然反过来证明了其采用登记(Cadastro)程序的确定性。 Part 6: InMetro认证   InMetro的发证   对于部分健康产品来说,InMetro的认证证书是其申请ANViSa注册的基本文件之一。InMetro的证书同样可以接受以系列为申请,这个系列的方式主要是以安全性方面的相关性为主,和ANViSa注册的系列概念会略有不同。   带电的医疗器械一般直接提供符合一定要求的测试报告,OCP(产品认证机构的缩写)在文件审核完成后,或同时,安排工厂检查+巴西代表检查,都通过后就可以颁发InMetro证书。而一次性针头、注射器、输液器等的InMetro认证方式通常采用Model5,即首先进行工厂检查同时随机抽样,再进行测试,通过后颁发InMetro证书(在每年的跟踪审核中还要再次抽样)。因此无论是何种产品,InMetro认证的周期应考虑测试时间,现场检查时间以及审核发证时间。差别只是测试和检查的先后顺序而已。   InMetro证书是5年有效的,但是由于ANViSa注册需时,一般经验来看,ANViSa注册完成的时候(ANViSa注册开始生效),实际InMetro证书已经到了第二甚至第三年。InMetro证书是没有续证的说法。5年期的换证基本上就是一个全新的认证周期。但由于InMetro证书对保持ANViSa注册有效的必须性,InMetro证书应考虑“提前”更换(InMetro证书第四年),避免因为InMetro换证的延误而影响到ANViSa注册的有效性。   InMetro的现场检查   InMetro的现场检查包含对生产工厂的审核和对巴西代表的审核。仅供该OCP发证用途,只有检查报告,没有独立证书,更不能作为ANViSa的BGMP的替代。InMetro的现场检查一般是一年一次的(除非ANViSa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增加特别检查),由OCP执行,根据现行OD检查的主要内容是ISO13485部分条款及产线自检程序(对生产厂)和客户抱怨处理程序(对巴西代表),而ANViSa的BGMP则是由ANViSa专门负责审核的部门进行的,一般只针对生产厂(除非某些特别情况),而且有专门的BGMP证书(两年有效)。随着InMetro新OD的实施(如OD54/2015),其工厂检查将会有重大的变化,审核内容和时长都会有大幅度变动。   InMetro的未来   很多人问InMetro认证要求会不会有可能被ANViSa取消,实际上ANViSa从来没有这个意图。InMetro认证证书不仅是注册的基本文件,更可做CLC(自由销售证书)的替代。在2015年8月颁布的新法规中,ANViSa更加加重了对InMetro的要求,比如说采用登记(Cadastro)的产品在注册到期(5年)后,无需再重新注册,但其中关键的条件就是相关的InMetro证书已经得到更新并保持有效。从这个要求来看,InMetro认证要求不但不会被取消,反而更加受到重视。 Part 7: BGMP   在上两期中,我们提到到健康产品的两个注册途径,Cadastro登记和Registro注册。已经有聪明的读者发信来问,是否Cadastro就是不用做BGMP的,而Registro就是一定要做BGMP的。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的。   BGMP的由来   BGMP,正确的说法是BPF(BoasPráticas de Fabricação,对应英文就是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为了和其他国家的GMP区分开,我们还是以BGMP这一大家较为熟悉的方式进行描述。对于健康产品来说,BGMP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主要是由ANViSa负责审核的GGIMP下属部门CPROD来进行。因此BGMP审核的申请应向CPROD提交,和注册的申请是分开进行的。   在医疗器械分类的那一期中,我们说起过,ANViSa是在RDC185/2001中首先提到登记(Cadastro)和注册(Registro)两种注册途径。实际上RDC185/2001法规实施时并没有要求提交BGMP证书,直至2010年5月。也就是说在很长一段时间中,巴西注册只是其注册方式(相关文件要求)的不同,并不需要提交BGMP证书,更不需要向ANViSa提交BGMP审核申请,轮候ANViSa的审核。当然,这个并不代表生产商不需要符合对应BGMP法规要求,不过只需要自我确认而已。   BGMP法规的发展   实际上,早在2000年的时候ANViSa已经颁布了BGMP法规RDC59/2000,这个法规开篇描述了法规制定的背景,“考虑到…对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个RDC59/2000是一份单纯针对医疗器械的审核要求。   而IVD的GMP更早。1998年,也就是说在ANViSa成立之前,卫生部颁布了686法令,直接针对的就是IVD产品的GMP要求。ANViSa成立之后,在2004年ANViSa颁布了该法令的取代法规RDC167/2004,同样只是针对IVD产品。   2009年ANViSa颁布了RDC25/2009(该指令实施日期是颁布之日365日后,即2010年5月底),这个法规明确提出,医疗器械III类和IV类产品,IVD产品II类,III类和IIIa类(后经RDC61/2011修改为IV类)均需要提供BGMP证书才能注册。此外某些特殊的I类和II类(即后续发展到IN2/2011的列表产品)同样需要进行BGMP注册。而当时所提到的BGMP的法规指的就是那时候正在生效的RDC59/2000(医疗器械)和RDC167/2004(体外诊断产品)。   这两个为很多生产商抱怨“过时”的BGMP法规,终于在2013年结束了其历史使命。ANViSa颁布的RDC16/2013,合并了医疗器械和IVD产品的BGMP要求。   那么我们回到开头的问题,是否登记(Cadastro)程序的产品就不需要考虑BGMP要求呢?显然并非如此。在登记(Cadastro)提交文件中ANViSa要求生产商必须宣称自己对BGMP的符合性,只是不需要拿到ANViSa的BGMP证书而已。 Part 8: 注册证及其有效期   ANViSa注册证   很多中国厂商都没有见过ANViSa的注册证,一来是因为通常都是他们的客户注册,没有机会看到,二来也确实因为实际上并没有“证”。   这个证是字面意义的“证”,也就说既不像中国的注册证或者CE的证一样有个专门的证书格式,也不像FDA的SubstantialEquivalent Letter一样,无论如何也还有份专门针对自己产品的单独一份“文件”可以用来展示给客户看,同时作为自己的卖点。   ANViSa的注册“证”是以一个代码来体现的,或称证号。当注册完成,这个证号以及它对应的注册信息会出现在DOU(Diário Oficial da União)上,同时并列着其他产品的注册信息。由于注册号和AFE是相关联的,同一AFE一起递交的注册会并列在一起。因为这个原因,有时候我们会看到一些有趣的现象,比如说,一份DOU上列示某AFE同时注册了多款同样的产品,分别来自不同的生产商。     注册证的有效期   2015年以前,所有的注册,无论是根据Cadastro(登记)/ Registro(注册)程序进行的,还是根据IN13/2009的Registro Simplificado(简化注册)程序进行,都是5年有效期。   根据ANViSa在2015年8月颁布的新法规(颁布后60日后生效),无论是医疗器械还是体外诊断产品,采用Cadastro(登记)程序的产品都不再限制有效期,也就是说,永久有效。而采用Registro(注册)程序的产品的注册证有效期仍旧为5年。   所有原先采用Cadastro(登记)程序进行注册的I类和II类产品保持原有Cadastro的证号,豁免重新注册(revalidação),到期自动变为永久有效,无需做提交认可动作。而原先采用Registro(注册)程序进行注册的I类和II类产品,即IN2/2011中的产品,同样5年到期后自动转永久,仍然可以采用原先Registro的证号,无需提交申请按照Cadastro的规则重新编号。   而III类和IV类采用Registro(注册)程序的产品,按照其重新注册要求,应在到期日上数一年的首6个月内提交重新注册申请。比如说,2017年5月1日到期的Registro产品,最迟需在2016年10月31日前提交重新注册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一旦迟于此时限递交者,则被视为自动放弃有关注册证。比较公平的是,如果在到期日前未得到ANViSa重新注册的DOU,则被视为已经取得,产品可以继续以原证号销售,直至ANViSa发出对应的DOU。由于重新注册采用新的证号,因此如果该DOU通告重新注册的有效,则产品需更改标签上的证号。而如果该DOU是拒绝注册,则产品需即时停止销售,并对已销售产品进行召回。

发布于 2018-09-26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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